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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网络教育学院云南学生手册


  发布时间:2011-12-14    [大] [中] [小] [关 闭]  已被浏览:1342次

北京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手册


亲爱的同学:
      欢迎您进入北京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习!
      二十一世纪是终身学习的世纪,信息技术改变着世界,我们每一个人都在这个信息化的社会中努力地提高着自己,丰富着自己的知识。现代远程教育,一种采用互联网、卫星通讯等现代信息技术传输的新型的教育形式,它克服了传统教育时间、地域上的限制,实现了“随时、随地”的学习,是我们更新知识、增强技能、不断学习、不断提高的有效的学习方式。

北京大学概况
     一旦佩上北大校徽,每个人顿时便有被选择的庄严感,因为这是一块圣地,百余年来中国社会的痛苦和追求,都在这里得到集聚和呈现。沉沉暗夜中的古大陆,这校园中青春的精魂曾为之点燃昭示理想的火炬。一代又一代的中国学者,从这里眺望世界,走向未来,以坚毅的、顽强的、前仆后继的精神,在这片辽阔的国土上传播文明的种子。它不是一种物质的遗传,而是灵魂的塑造和精神的远播。生活在燕园的人都会把握到这种恒远同时又是不具形的巨大的存在,那是一种北大特有的精神现象,这种存在超越时间和空间成为北大永存的灵魂。
  北京大学创办于1898年,初名京师大学堂,是第一所国立综合性大学,当时既是中国的最高学府,也是中国最高的教育行政机关。1912年5月,京师大学堂改名北京大学,著名的教育家、启蒙思想家严复出任北京大学第一任校长。1916年12月,蔡元培先生出任校长,实行“兼容并包、思想自由”的治学理念,在学术和思想上将北大造就成中国首屈一指的大学。
  1952年全国院系进行调整,北京大学成为了一所以文理教学和研究为主的综合性大学。改革开放以来,北京大学在继续加强和发展基础学科的同时,着力发展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应用学科、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2000年4月北京大学和北京医科大学合并成立新的北京大学。目前北京大学已经成为一所拥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新型工程科学以及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管理科学、教育科学、医药科学和语言科学等多种学科的新型综合性大学,充分发挥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功能。
  北京大学始终保持“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传统和“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百余年来,北大英才辈出,为民族复兴、国家强盛做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据统计,北大校友中,已有四人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全国仅七人),12人成为“两弹一星”的元勋,近500人当选两院院士,北大的毕业生和教师为我国的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医学、工程技术及国防事业、文化事业的发展做了奠基性和开拓性的贡献。
  北京大学现有普通本科学生14465人、硕士生10031人、博士生5088人,成人教育学生11101人,远程教育学生18110人,外国留学生1172人,共有5个学部、45个院系、271个研究所(中心)、16个国家重点实验室、18个附属和教学医院;102个本科专业、4个第二学士学位专业、221个硕士点、199个博士点;81个全国重点学科、35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1491名正高级教职人员(其中博士生导师1287名),其中中国科学院院士49名、中国工程院院士8名、第三世界科学院院士9名、“973项目”首席科学家14人、长江特聘教授57人。北京大学的中科院院士、“973项目”首席科学家、教授、博士生导师、长江学者以及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数目,均居全国高等院校之首。北京大学图书馆为亚洲最大的大学图书馆,北大图书馆现有藏书703万余册。
  北京大学大力推进教学改革,按照“加强基础,淡化专业,因材施教,分流培养”的方针,在低年级实行通识教育,高年级实行宽口径的专业教育,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继续学习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创造精神。在教学管理上,逐步推行在教学计划和导师指导下的自由选课学分制,提高了选修课的比例,建设了素质教育通选课,鼓励学生跨专业选课、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提前修满学分的学生可以提前毕业,推荐优秀的应届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北京大学拥有17.5个国家基础研究与教学人才培养基地,为培养杰出人才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
  作为科学与文化之重镇,北大始终屹立在中国学术研究的最前沿。从“新人口论”的提出,到牛胰岛素人工全合成,从我国第一台百万次电子数字计算机的设计,到汉字激光照排系统的研制,北大开辟的是一条奋进之路。北京大学在继续重视基础研究的同时,大力开展应用研究,特别是多学科、跨学科的研究,科研成果的转化走在全国高校的前列,建设了一批以北大方正、北大青鸟、北大未名、北大资源等为代表的校办产业,取得了优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随着教学科研经费的增加,北京大学的硬件设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崭新的现代化理科教学楼群、亚洲高校最大的大学图书馆和即将建成的文科教学楼群是北大新的标志性建筑,这些建筑群与历史悠久的皇家园林式建筑相映生辉,使美丽的燕园既古朴幽雅又不失现代气息。学生住宿条件也有很大的改善,校园网已经通达每一间学生宿舍,学生可以在轻松舒适的环境中去遨游知识的海洋,成为信息时代的弄潮儿。
  北京大学是国际性、开放性的大学,置身于此,可以放眼世界,胸怀天下。现有来自近百个国家的四千余名留学生在北大求学,每年都有外国元首与政府首脑访问北大。2003年,耶鲁大学、东京大学、早稻田大学、莱顿大学、法兰克福大学等国际著名大学负责人访问我校,9位诺贝尔奖得主登上我校讲台,6位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莅临我校发表演讲。
  北京大学校园又称燕园,与圆明园、颐和园相毗邻,在明清两代曾是皇家的“赐园”。未名湖区湖光塔影,飞阁流丹,题词碑刻随处可见;教学区端宁恢弘,林荫大道和爬满常春藤的建筑山墙让人难以忘怀。“槛外山光,窗中云影”,这里正是读书学习之佳处。
  北大是校园文化最活跃的高校,正式注册的学生社团近百个,山鹰社、爱心社等学生社团已发展成为北大的品牌社团,其影响力走向社会。每年一度的文化节、科技节、运动会、创业大赛、“挑战杯”学术论文竞赛、十佳歌手大奖赛、未名诗会已经成为北大人施展才华的大舞台。学校每年数百场高水平的公开演讲、学术报告更是为学生创造了接触学科前沿、感受多元文化的阵地。
  “北大人”——这个光辉的名字不仅代表着优秀与才华,更代表着勤奋和责任。北大的传统渗透到每个北大人的血液里,鞭策每一个北大人不懈努力,为今日之北大与明日之中国而奋斗不息。
  北京大学——自然科学家、人文社会科学家的摇篮,创新人才成长的沃土!
  北京大学——永远的精神家园、大师之园!

北京大学现代远程教育介绍
      北京大学创办于1898年,是第一所国立综合性大学,以优良的治学校风,齐全的学科门类,雄厚的师资力量,显著的科研成果而著称。为迎接信息时代的挑战和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北京大学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积极开展网络教育,于1998年初开始筹建现代远程教育,面向成人学习者提供优质远程高等教育,并于1999年开始招生。2005年3月,北京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正式成立,更好地整合了北京大学的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北京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的教学、管理、技术开发等工作。
      北京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本着为社会、为学生服务的宗旨,致力于教学质量的保证和提高,坚持发展北京大学优势专业的特色,充分利用北京大学雄厚的师资力量和丰富的教学资源开展远程教育。目前开设有法学、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财务管理、市场营销、风险管理与保险学、行政管理、汉语言文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人力资源管理、广告学12个专科起点本科专业。同时,开设了“对外汉语教学”、“中小学教师教育”等非学历课程。北京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至今已培养毕业生23000余人,目前在校学生25140人。
      北京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始终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加强教学工作。重视学生学习效果和学习者质量的提高,坚持以学生和学生的学习活动为中心,一切为了学生,一切为了学生的学习,以网络基础设施和网络教育资源为基础,实施以教师为主导的教学和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提供以学生为中心的学习支持服务,全面实施教育质量管理。
      北京大学现代远程教育采用卫星和网络相结合的网络教学传输技术方案,开发了课件制作系统、VOD课件点播系统、语音答疑系统、文字答疑系统、网上作业系统、短信发送平台、网络教育管理系统等网络教育系统,提供网络课程、网上课堂、BBS讨论、文字答疑、语音答疑、网上视频会议等课程内容传输和教与学活动,网络教育教学教务管理系统实现了招生报名、入学考试、网上录取、网上注册、网上选课、作业提交、课程考试、成绩管理、学籍管理、毕业审查等各教学环节的咨询、指导和助学服务,有效地支持了学分制、弹性学制的教学管理模式。北京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开发的课程学习资源有教材、网络课件、光盘课件、网络学习资源库等,适应了学生多样化的媒体资源选择。
      北京大学现代远程教育以学生为中心,教师导学、助学与学生自主学习相结合,在教学活动上加强实习、实验环节,强化导学和助学相结合的教学过程支持服务,实现了在教师指导下的基于资源的自主学习和师生互动式学习。学生在基于资源学习的基础上,参加网上答疑、讨论、提交作业,并参加安排在当地教学中心集中进行的实验课和课程考试。目前,北京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在全国设立有60多个教学中心,分布在全国27个省、市和自治区。教学中心辅助进行招生宣传、教学教务管理等教学支持服务工作,紧密联系了学生,较好实现了教学中心学生日常管理。
      经过十年的努力,北京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取得长足的发展。北京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将继续发扬北京大学的优良传统,努力提高远程教育的质量和水平,为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为终身教育体系的建立,为北京大学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目标的实现做出新的贡献。
北京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新生须知
按北京大学远程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北京大学入学通知书》及其它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的时间到校本部或教学中心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和教学中心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在办理入学手续后经审核合格即可填写有关表格,交纳本学年学费。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北京大学远程教育学籍,成为北京大学的正式学生,可开始选课学习。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
      新生如因病或工作需要不能坚持学习,经本人申请,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应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2个月,提出入学的申请报告,经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无故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重新入学资格。


北京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有关问题解答
北京大学远程教育采取哪些教学方式?
目前,北京大学远程教育教学方式有以下几种:1、到北京大学校外教学中心集中点播课件听课;2、个人可登录北京大学远程教育网点播课件;3、可以将光盘带回家学习;4、通过互联网、卫星、ISDN等实时交互手段答疑。
 
北京大学远程教育颁发什么样的文凭?
学生在校期间须参加全国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学校网络教育公共课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取得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文凭电子注册资格。
凡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成绩合格、毕业论文合格且取得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文凭电子注册资格的学生,由北京大学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加注“网络教育”),符合《北京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规定》者,由北京大学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未修满学分者视已修学分情况,颁发写实性结业证明。
 
怎样参加北京大学远程教育的学习并得到毕业证书?
参加北京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自主命题的入学考试,录取后在当地教学中心报到注册,进行课程学习。教学计划的各门课程考核合格,且按规定参加全国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学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统一考试,成绩合格满足最短的修业年限后可获得毕业证书。
 
如果在毕业的时候没有达到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在毕业后还可以再申请学位吗?
不可以再申请。学生如果申报毕业,北京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在审核毕业条件时将同时审核是否满足授予学位标准,如果不满足授予学位标准则只颁发毕业证书,且学生毕业后不得再申请学士学位证书。
 
参加北京大学远程学历教育学习年限如何规定?
各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弹性学制,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专升本学生可在2.5—5年内完成学业,高升本学生可在4—6年内完成学业。例如,对于专升本各专业,北大按两年安排教学,学生每学期最多可选学8门课程。如果学生工作繁忙,学习时间不够,该学期可少选课或不选课,待有时间后再选课参加学习,但需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学业。
 
北京大学远程教育对英语课如何要求?
北京大学要求每个毕业生都须具有一定的英语能力,所以学生必须选修英语课。由于英语是全国高校网络教育统考课程,除英语预备1、英语预备2以外,北大一般不安排英语课程的的期末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主要以学生完成网上作业为依据(0903批次及以后入学的学生除提交网上作业外还需要参加笔试,作业成绩和笔试成绩各占50%)。本科层次的学生必须通过北京大学组织的北京市成人教育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北京市成人英语统一测试),并满足其它必备条件方能申请学士学位。
 
北京大学远程教育学费收费标准是多少?
学生按学分交纳学费,收费标准为每学分100—140元,专升本为85学分左右(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为88学分),高起本为159学分左右,各地收费标准根据国家主管部门每年审批的标准执行。专升本层次的学生,需在两年内付清学费;高升本层次的学生,需在四年内付清学费。
 
如何进行答疑讨论?
按照各专业教学执行计划,由北京大学网络教育学院统一安排各门课程的实时语音答疑。各教学中心的学生可以通过北京大学远程教育网站进入答疑系统,实时地向教师提问或讨论与课程相关的问题。详细操作方法可见“网上学习介绍”中相关栏目介绍。
 
如何查看自己应修的课程和学分?
学生在入学后可查看自己专业年级的教学计划。教学计划查询方法:登录网站,点击主页左侧教学计划栏目,选择本年级本专业的教学计划即可。教学计划中共有三种课程: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其中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规定的学分课程是必须修满的,而专业选修课由学生自由选修,只需修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选修课学分即可。
 
课程考核有哪几种方式?
课程考核分为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完成作业论文、完成完成作业等几种,成绩评定采取百分制。
 
如何才能知道每门课程的考核方式?
学生可在每学期的教学执行计划中看到每门课程的考核方式。执行计划查询方法:登录网站即可。
 
课程成绩由哪几部分组成?
一般课程的考核成绩由两部分组成,即期末考试卷面成绩与平时成绩。其中平时成绩由网上平时作业成绩、语音答疑情况和平时表现分组成,占总成绩30%,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70%(大学英语1、2、3和计算机基础与应用平时成绩和作业成绩各占50%)。
 
全国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学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统一考试(简称“统考”)免考有
哪些规定?
统考文件规定(1)已具有国民教育系列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的学生,可免考全部统考科目;(2)除计算机类专业学生外,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或一级A、或一级B或以上级别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 其他计算机等级证书获得者目前不能免考该课程;(3)除英语专业学生外,获得大学英语等级考试(CET)4级或以上级别证书者、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或以上级别证书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成人教育学位英语考试合格证书者,可免考“大学英语”;(4)在入学注册时年龄满40周岁的非英语专业学生可免考“大学英语”;(5)除英语专业考生外,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参见《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高[2004]5号)的附件:免考“大学英语”的少数民族学生的界定)可免考“大学英语”。
 
通过统考后是否可以免修教学计划中的相对应课程?
详见学生手册课程免修相关内容。
 
课程考试免修有哪些规定?
根据《北京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细则》规定:(1)学生申请免修课程需提交有效的成绩证明或证书,包括国民教育系列的普通教育或成人教育专科以上成绩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证明、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证书、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和六级考试合格成绩、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证书、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学生申请免修,其原课程考试成绩须在75分以上,证书应为合格以上,且均应在申请免修前6年内取得。(2)持有国民教育系列普通教育、成人教育的专科以上成绩单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证明的学生,可申请免修与北京大学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教学学时相当的计算机应用基础、哲学、政治经济学、邓小平理论、高等数学等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3)持有英语专业、计算机专业、哲学专业专科以上国民教育系列学历证书者,可以申请免修北京大学非相同专业的专科起点本科的相应公共基础课。(4)持有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合格证书、全国大学英语四级以上合格成绩或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四级以上合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免修专科、本科的公共英语课。 持有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合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免修专科的公共英语课。(5)持有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以上证书者,可以申请免修非计算机类专业的专科、本科的公共计算机应用基础课。(6)学生申请免修课程的总学分数不得超过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要求总学分数的三分之一。(7)获准免修的课程,在毕业生成绩表的成绩栏内记“免修”字样。

北京大学现代远程教育专业介绍
法学(专科起点本科)
本专业培养掌握法学基础理论和司法实践的专业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制度的法律工作专业人才。通过深入学习,了解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相关知识,学生毕业后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政法工作有广泛的适应性,能从事律师、法律顾问、公安、检察、法院、工商、税务、司法、监察、纪检、秘书等工作。
课程设置:英语、邓小平理论、计算机基础与应用、国际法、国际私法、民法分论、刑法分论、宪法学、国际经济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法理学、商法、民法总论等。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科起点本科)
本专业培养深刻了解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趋势,知晓国际经济发展态势,具有较系统的国际经济与国际贸易的基本理论和知识,既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又有现代贸易实务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才。学生毕业后,适合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各类公司和企业从事贸易和经济管理工作。
课程设置:英语、邓小平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货币银行学、国际经济学、国际贸易、市场营销、保险学、国际金融、国际信贷、统计学、中国对外贸易等。

金融学(专科起点本科)
本专业培养具有系统的经济学和金融学理论知识,掌握银行、证券、基金及保险实务与方法,具有较强管理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的金融专业人才。学生毕业后既适合在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工作,也能从事各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政府机构的经济管理和经贸工作。
课程设置:英语、邓小平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微观经济学、房地产经济、宏观经济学、货币银行学、风险管理、金融市场、证券投资学、投资银行学、国际贸易、国际金融、保险学等。

财务管理(专科起点本科)
本专业培养具有系统的经济学、财务会计学的理论和知识,既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又有现代财务管理实务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才。学生毕业后,适合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各类公司与企业、金融机构等从事财务管理、投资分析、资产评估和经济管理等工作。
课程设置:英语、邓小平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货币银行学、财政学、会计学原理、成本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学、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市场营销、现代企业管理等。

市场营销(专科起点本科)
本专业培养深刻了解市场发展趋势,具有系统的经济学、营销学的理论和知识,既有较强的市场与管理意识,又有现代营销实务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才。学生毕业后,适合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各类公司企业、金融机构等从事市场营销、贸易、企业管理和经济管理等工作。
课程设置:英语、邓小平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微观经济学、货币银行学、市场营销、国际营销、消费者行为、经济法、财务管理学、广告学、国际贸易、国际金融、财政学、证券投资学等。

风险管理与保险学(专科起点本科)
本专业培养方向侧重于保险理论和实务、风险管理等领域。毕业学生将能够胜任国内风险管理与保险经营管理工作,其他金融、经济领域的复合型工作。
课程设置:货币银行学、国际金融、国际贸易、保险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财产与责任保险、人寿与健康险、保险法、统计学、风险管理等。

行政管理(专科起点本科)
本专业培养具有较坚实的现代行政管理理论基础,懂得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能正确理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专业人才。学生毕业后,可以从事行政管理实际工作、行政管理理论研究和教学工作,对社会各类行政管理工作有较广泛的适应能力。
课程设置:邓小平理论、英语、政治学原理、行政管理学、政策科学、现代行政领导学、组织与管理、政府经济学、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行政法学、财政税收、现代管理科学、秘书学与秘书工作等。

汉语言文学(专科起点本科)
本专业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胜任文化、宣传、教学、管理等工作,具有较宽阔的文化视野和创新能力,综合素质良好的汉语言文学专门人才。通过培养,使学生能正确理解和掌握语言和文学的基本原理,较扎实地掌握汉语和文学的基础知识,具有较强的文字应用能力和文学鉴赏能力,能阅读和检索古典文献,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
课程设置:英语、邓小平理论、计算机基础与应用、中国现当代文学专题、中国古代文学专题、20世纪外国文学专题、中国古代文论选读、写作专题、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读、美学专题、影视批评等。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科起点本科)
本专业培养从事计算机信息资源管理与计算机系统管理的实用型专门人才。培养目标是使学生具有较为宽厚的专业背景,掌握较为扎实的计算机实际应用与操作技能,掌握信息资源管理与分析的理论与方法,能够适应信息社会广泛领域中对信息资源管理的需求。毕业后,在社会信息化事业中有广泛的适用性。适合在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信息或咨询机构从事信息资源管理与信息系统管理工作,以及与计算机应用相关的工作。
课程设置:英语、邓小平理论、信息管理概论、现代管理科学、计算机与信息资源管理、计算机编程语言、数据库管理系统、信息组织、管理信息系统、计算机网络等。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科起点本科)
本专业培养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研制的实用型专门人才。本专业在加强培养学生全面掌握计算机软件的基本技能和方法的同时,适当进行软件基础理论的讲授,使学生掌握一定的数学基础和编程理论,熟练使用当前常用的软件解决实际问题。毕业后可以从事企事业计算机软件管理工作和软件开发研制工作。
课程设置:英语、邓小平理论、高等代数、离散数学、C++程序设计、JAVA程序设计、数据结构、计算机网络基础、数据库原理、软件工程、计算机图形学、网络工程与应用、汇编语言和操作系统原理等。
 
人力资源管理(专科起点本科)
本专业培养具有比较扎实的管理学基本理论与基础知识,受到人力资源管理方法与技巧等方面良好训练的专业人才。学生毕业以后,具有较强的管理协调能力和解决人力资源管理问题的能力。本专业就业范围广泛,可适合于在公司企业、金融机构、政府机关等各类型的组织从事相关的工作。
课程设置:英语、邓小平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行政管理学、现代企业管理、公共政策分析、战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组织行为学、劳动法、心理学、社会保障与管理、薪酬管理、雇佣与培训等。
 
广告学(专科起点本科)
本专业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质,熟练掌握广告学基本知识、理论和技能,熟悉广告的有关政策法规,能够适应在广告公司、媒体、企业的广告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工作的专门人才。
课程设置:英语、邓小平理论、社会学、传播学、广告学概论、整合营销传播、广播电视概论、公共关系、市场调查、广告心理学、广告策划、广告创意、视觉传播、广告与媒介、广告管理、新闻理论、网络传播、视听语言、CI研究、新闻传播法制与伦理、品牌研究等。

北京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北京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脱产、夜大学、函授、远程(网络)教育等北京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在籍学生。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条  北京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可以申请毕业。
     第四条  北京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制遵照国家规定。最短在校学习年限:专科和大专起点本科为2年,高中起点本科为4年;最长在校学习年限:专科和大专起点本科为5年,高中起点本科为6年。具体期限根据不同学习形式在此范围内确定;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凡被北京大学录取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新生必须持《北京大学入学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函授站或远程教育教学中心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其被录取的成人教育相关学院(系、中心)、函授站或远程教育教学中心提出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因公务请假需附工作单位或乡镇证明,因病请假需附医院证明。请假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外,均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在入学时经初步审查合格者即可办理入学手续,交纳学费及相关费用,不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办理入学手续。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时,必须保证自己的姓名、出生日期与全国成人高校统一招生录取名册上的姓名、出生日期一致,不能擅自更改。
  第七条  经国家成人高等教育考试录取的新生入学后,继续教育部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复查。网络教育录取的学生复查由网络学院进行,复查结果报继续教育部。复查合格者方取得北京大学正式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按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对已经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无论何时,只要查出招生录取时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徇私舞弊行为,立即取消其学籍;毕业后查出的,取消其学历、学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八条  新生如因病或因工作需要不能在考取当年就读,经本人书面申请,继续教育部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次年开学前两个月内提出重新入学的书面申请,经其被录取的成人教育相关学院(系、中心)同意,报继续教育部审核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无故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将视为自动放弃重新入学资格。
第九条  各类在籍成人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均须按照学校的规定持学生证按时到学校、函授站或远程教育教学中心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书面请假暂缓办理注册手续。如应交纳学费,而没有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未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除因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外,均视其自动放弃学籍,由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并注销其学籍。
 
第四章  课程选修
 
  第十条  新生注册时,须仔细了解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内容、要求和教学进度。
  第十一条  每学期期末,教学单位公布下学期的教学执行计划,以便学生选修。学生可选修不同年级、教育形式、层次与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同课程(本科生不可选修专科课程),但须经过本教学单位主管领导和开课单位的批准,遵守开课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学生所选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必修课程须重修;选修课程可以重修本门课程,也可以换选其它符合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没有条件重修的,可以申请以自学方式学习课程,参加重考。
  学生可以申请重修已经及格但成绩不理想的课程。
  第十三条  业余学习的学生,每学期选修的课程一般不得超过6门或24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选课时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所选课程的授课时间、考试时间不得相互冲突;
   (二)拟选修的课程,若有先修课,应修完先修课,方可选修本课程;
   (三)充分考虑自身的学习条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完成所修课程的学习。
学生选课后,如需要退选或加选,可在每学期第四周之前,办理退选或加选手续。学生未办理退选手续而不参加课程考试,以旷考论;学生未办理选修手续而参加考试的课程,不计成绩,不获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所获学分,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时,超出部 分如实记录为选修课学分。
 
第五章  课程免修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免修课程需提交有效的成绩证明或证书,包括国民教育系列的普通教育或成人教育专科以上成绩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证明、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证书、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和六级考试合格成绩、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证书、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
学生申请免修,其原课程考试成绩须在75分以上,证书应为合格以上,且均应在申请免修前6年内取得。
第十七条  持有国民教育系列普通教育、成人教育的专科以上成绩单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证明的学生,可申请免修与北京大学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教学学时相当的计算机应用基础、哲学、政治经济学、邓小平理论、高等数学等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
  第十八条  持有英语专业、计算机专业、哲学专业专科以上国民教育系列学历证书者,可以申请免修北京大学非相同专业的专科起点本科的相应公共基础课。
  第十九条  持有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合格证书、全国大学英语四级以上合格成绩或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四级以上合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免修专科、本科的公共英语课。
  持有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合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免修专科的公共英语课。
  第二十条  持有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以上证书者,可以申请免修非计算机类专业的专科、本科的公共计算机应用基础课。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请免修课程的总学分数不得超过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要求总学分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获准免修的课程,在毕业生成绩表的成绩栏内记“免修”字样 。
持有北京大学教务部、研究生院、继续教育部核发的学历教育课程考试成绩单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与教学计划规定相同的课程,并且在毕业生成绩表上记录原始考试成绩。
本科学生的免修课程,在申请学位时,不计入课程总平均成绩。
    
      关于课程免修条件的补充规定
 
网络教育学院、应用文理学院、各办学院系(中心):
        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变化,征求多方意见,经研究决定修订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课程免修条件。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四十周岁以上新生入学后可以申请免修英语。成绩单不记录英语课程。相应学分由各院系安排课程替代。具体替代办法报继续教育备案。
        2、学生参加网络教育公共课全国统一考试应课程的并获得合格以上成绩的或统考免考相应课程的,可以申请免修大学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大学语文和高等数学等相应课程。成绩单记录“免”字。
        3、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之外,在其他高校通过北京市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水平统一测试并获得合格证书的,其成绩可予承认。证书获得年限应为6年以内(但不作为成人教育学士学位申请条件)。
        4、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
 
 
第六章  考勤与请假
 
  第二十四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面授、考试、实验、实习等各种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必须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出勤者,按旷课处理。
  学生因病请假应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学生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五条  脱产学习的学生请假在24学时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24学时以上的由院系主管领导批准。业余(夜大、函授、远程)学习的学生请假,由院系、函授站、远程教育教学中心负责人批准,同时须将学生请假事由、时间等上报教学院系备案。
      第二十六条  无论因病、因事请假,凡缺课时间超过该课规定授课学时的三分之一者,一般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门课程应当重修,特殊情况需事先经教学院系批准。
 
第七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自行选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
  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口试等。主干专业课程应采取闭卷笔试方式,其他课程考试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主讲教师确定,报教学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凡考试课程皆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一般以“合格”或“不合格”记。
  学生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为20%-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80%。
  第二十八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遵守《北京大学成人教育考场规则》。对考试违纪、作弊者,按照《北京大学成人教育课程考试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应在考试前向教学院系申请缓考。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
  第三十条  学生因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旷考、被取消考试成绩及作弊等原因未获得学分者,均须重修。实验课、上机课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均须重修。
  重修须经学生本人申请,经教学单位批准,按教学单位安排的时间、地点进行。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纪守法,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北京大学成人教育学生行为准则》,遵守校规校纪,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依据《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北京大学成人教育考核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五级。
 
第九章  转专业、转学习形式、转学、转函授站或远程教育教学中心
 
      第三十四条  无特殊情况,已取得正式学籍的成人各类学生应完成被录取的专业的全部学业。原则上不得转专业,特别是大学专科、专科起点本科的二年级(含二年级 )以上,高中起点本科的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学生。其他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
   1  确有某方面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2  入学后因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  委托培养单位要求其转入其他专业;
     4  确实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须有相关证明);
     5  在读夜大学生、函授学生、远程教育学生因调到异地工作或户口迁移等原因,当地有北京大学的函授站或远程教学中心,但没有其原所学专业者。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考虑转专业:
  1  低学历层次专业申请转入高学历层次专业的;
  2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符合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除外);
      3  同层次不同科类间专业的调整,转出专业学生的入学考试成绩未达到转入专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的;
  4  大专起点升本科的学生申请转入与入学考试加试科目不同的专业的;
      5  艺术类考生入学后申请转入非艺术类专业;非文理兼收的专业、文史类考生申请转入理工类专业的;
  6  远程教育自考自招的学生申请转入非远程教育专业的;
  7  已达到退学程度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办理办法
  1.转专业应在每一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四周内办理。
  2.学生办理转专业程序如下:
  (1)学生先向其学习所在院(系、中心)索要继续教育部下发的“北京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转专业、转学习形式申请(确认)表”,认真如实填写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校本部学生直接交至其学习所在院(系、中心),函授学生或远程教育学生交至函授站或远程教育教学中心,并由函授或远程教育教学中心负责人审查签字;
  (2)院(系、中心)接到学生的转专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由主管成人教育的领导签署意见,报继续教育部学历教育办公室审核,并上报继续教育部主管领导审批;
  (3)继续教育部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学历教育办公室给转专业学生办理相应手续并给学生本人、相关院(系、中心)、函授站出具相关书面通知单。
      3.学生在学习期限内,只能转专业一次。转专业被批准后并已办理完一切手续者,不得再申请转回原转出专业。
      第三十七条  成人教育的学习形式有:夜大、函授、脱产、网络教育等,已取得正式学籍的各类成人学生应在其所考取的学习形式中完成全部学业,原则上不允许转学习形式。如果确实有困难的,函授、夜大、脱产、网络教育参加成人考试的学生均可以申请转学习形式。对既转学习形式又转学习专业者,参考上述第三十四、三十五条款办理。网络教育自考自招的学生不得申请转入函授、夜大、脱产学习。办理转学习形式手续的程序参照上述条款的转专业程序办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入学满一个学期后可以申请转学:
       1  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理由正当,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
   2  学生确实有某方面特长,而本校无相应专业使其完成学业;
   3  学生入学后因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学校继续学习;
       4  在读夜大学生、函授学生、远程教育学生因调到异地工作或户口迁移等原因,需要转入当地学校继续学习。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转学:
        1  入学未满一学期;
        2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
        3  已经被原所在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4  无正当理由。
  第四十条  学生转学办理办法:
     1  学生转入北京大学,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转学手续由转出学校办理。学生转学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后,方可取得北京大学正式学籍,并且必须将办理完的转学材料交到继续教育部学历教育办公室备案;
     2  学生转出北京大学手续办理程序如下:
      (1)校本部学生先向其学习所在院(系、中心)索要“北京地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确认表”,认真如实填写后上交院(系、中心)。
  外省市学生先向函授站或远程教育教学中心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索要当地相应的转学表,认真如实填写后上交函授站或远程教育教学中心;
  (2)院(系、中心)接到学生转学申请后,由主管成人教育的领导签字、盖章后,交继续教育部学历教育办公室审核;
  (3)继续教育部学历教育办公室审核无误,上报继续教育部主管领导批准,并按规定上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主管部门审批后,由继续教育部学历教育办公室向学生学习所在的院(系、中心)出具相应的决定书,由院(系、中心)、函授站或远程教育教学中心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可以转函授站或远程教育教学中心继续完成学业:
     1  本人调动到异地工作或随父母、配偶工作调动;
     2  因户口迁移;
     3  因参军或其他正当事由。
    第四十二条  转函授站或远程教育教学中心办理办法:
   (1)学生向原函授站或远程教育教学中心索取继续教育部下发的“北京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转函授站(教学中心)申请表”,认真如实填写,并交到原函授站或远程教育教学中心;
   (2)收到学生申请表的函授站或远程教育教学中心负责人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交到所属的院(系、中心);
   (3)院(系、中心)收到函授站或远程教育教学中心交来的学生转站申请表后,由主管成人教育的领导签署意见,上报继续教育部审核;
   (4)继续教育部主管领导批准后,学历教育办公室向函授站或远程教育教学中心及申请转站、转教育教学中心的学生出具书面通知单。
第十章  休学、复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申请休学:
    1  因病经医院诊断证明,必须停课休养或治疗在两个月以上者;
    2  因本人工作需要或随父母工作调动,暂时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3  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4  因应征入伍者。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休学年限一般是一年。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之日算起。有如下特殊原因的准许延长休学年限:
     1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2  学生因工作被派往其他国家或港、澳、台地区或国家三线(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野外作业地区)地区工作,学校保留其学籍二年。
    第四十五条  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于开学前两个月内向其在学的院(系、中心)、函授站或远程教育教学中心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并且附医院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经继续教育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休学、复学办理办法:
    1.学生办理完休学手续后即应离开学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学期间的一切待遇。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负责。
    2.学生办理休学、复学手续的程序:
   (1)学生先向其学习所在院(系、中心)索要“北京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休(复)学申请(确认)表”,认真如实填写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校本部学生直接交到其学习所在院(系、中心);函授学生或远程教育学生交到函授站或远程教育教学中心,并由函授站或远程教育教学中心领导审查签字;
   (2)院(系、中心)接到学生的休(复)学申请及相关材料后,由主管成人教育的领导签署意见,报继续教育部学历教育办公室审核,并上报继续教育部主管领导审批;
   (3)继续教育部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学历教育办公室给休(复)学学生办理相应手续,并向学生本人、相关院系、函授站出具相关书面通知单。
 
第十一章  退    学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2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核不合格者;
     3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某些特殊性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者;
     4 未经请假,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达48学时者;
     5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理由者;
     6 本人申请退学者;
     7 凡被取消学籍或按退学处理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九条  被学校批准退学的学生,可根据第十二章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发放肄业证书和相关证明。未经学校批准而自动退学或被视为自动放弃学籍的学生,学校将不发放任何学习证明。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学习所在院(系、中心)提出报告并附相关材料,主管成人教育的领导签署意见,报继续教育部主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被决定批准退学的学生,继续教育部学历教育办公室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退学的学生学习所在院(系、中心)、函授站或远程教育教学中心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的将在继续教育部网页上公告,视同送达。
  
第十二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修满毕业要求的总学分,德、智、体达到要求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教育部监制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者,按下列办法处理:
     1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所修的必修课程中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虽经重修仍不及格者,不能毕业,只能结业,学校发给成人高等教育结业证书;
     2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所获得的学分数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数90%者,经学生申请可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修满学分者,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院(系、中心)主管成人教育的领导审核签字,报继续教育部批准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一年内未修满学分或重修不及格、论文答辩未通过、过期不重修、不按时进行论文答辩者均不再换发毕业证书;一年内不申请换发毕业证书者,学校不再受理申请。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但已学满一学年以上且所修学分超过30学分的情况下退学(不包括自动放弃学籍和取消学籍者),准予肄业,由学校发给成人高等教育肄业证书和已学课程成绩证明。
    第五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书面申请,学校核实后将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所规定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经2006年6月6日第614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从2006年1月之后入学的年级起开始实行。
   第五十六条  各院系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继续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由北京大学继续教育部负责解释。


北京大学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为保证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质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北京大学举办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承认学历的函授、夜大学、成人脱产班、远程(网络)教育本科(含专升本)毕业生以及由北京大学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北京大学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二)教学计划规定的应考试课程成绩平均75分(含75分)以上;
(三)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在75分(含75分)以上;
(四)通过北京大学组织的成人教育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北京市成人本科英语统一测试)。
第四条  北京大学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修完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全部及格;
(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在75分(含75分)以上;
(三)已获得毕业证书。
第五条   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资格:
(一)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内,仍未达到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院、系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名单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并出具被推荐者的合格材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评定并交继续教育部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资格;已获学士学位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撤消其学士学位。
第八条  本《细则》于2003年1月3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70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级新生开始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继续教育部具体执行。


北京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教学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教学中心(以下简称教学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教学中心的重要作用,确保北京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的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和管理的原则意见(试行)》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中心是传递教学内容的重要保证;是规范管理、加强服务的重要力量;是增进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相互交流,营造良好学习氛围的重要渠道。教学中心承担对北京大学远程教育学生进行教学组织、教学管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行政管理的重要任务,和北京大学一起共同担负着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专业人才的光荣使命。
第三条  教学中心在行政上隶属于依托建设单位,业务上接受北京大学领导,同时接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教学中心属于现代远程教育服务机构,不具备现代远程教育自行招生、教学、颁发学业证书的资格。
第五条  北京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教学中心依托建设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托建设单位应为具有法人资格的高中后教育机构,一般应是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广播电视大学、国家批准的民办高等学校等单位。
(2)依托建设单位能够提供符合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需要的网络设备、多媒体教室等硬件系统条件,能配备能力较强、经验丰富、符合现代远程教育需要的专职管理、技术人员,能组织连续或隔年招生的生源。
(3)依托建设单位应地处招生覆盖地区的中心地带,交通方便,具备为学校派出的教师、工作人员及远程教育学生解决食宿问题的基本条件。
(4)提供必须在当地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实验或实习条件。
(5)具备其它保证教学质量所必需的条件。
第六条  建立教学中心必须首先签订协议书,然后由双方分别备文共同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协议书签订后,依托建设单位应推荐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思想作风正派、热爱教育事业、工作认真负责、熟悉国家有关成人教育、远程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较强管理工作能力的同志作为教学中心主任人选。被推荐人选由依托建设单位填写《北京大学现代远程教育中心主任推荐表》报北京大学审批。北京大学根据审批情况向受聘的中心主任颁发聘书予以聘任。
第八条  教学中心主任同时对北京大学和依托建设单位负责,并负责领导和主持本中心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领导本中心全体工作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成人教育、远程教育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接受所在省、市、自治区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指导和评估,执行学校有关远程教育的各项指示、规定,协调好本中心与各有关部门间的关系。
(2)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提出本中心的发展规划,掌握工作方向,配合北京大学做好招生宣传及入学考试的组织等工作。
(3)根据北京大学远程教育教学执行计划,制订并组织本中心全体同志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各教学环节,检查各教学环节的实施过程。
(4)根据北京大学远程教育的要求,配备所需各项设备,为学生提供完备的学习条件和充分的技术支持,做好课件的播放、收发、管理工作,确保教学质量。
(5)领导本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做好本中心的学籍管理、成绩管理、财务管理、设备管理等日常工作。
(6)抓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7)承担保证考试纪律的责任,严格执行北京大学有关考试纪律的各项管理规定,不断加强学风、考风、站风建设。
(8)加强本中心与学校的联系,并及时总结本中心工作,定期向有关部门汇报。
(9)保护北京大学有关教育资源的知识产权,防止非法使用。
(10)根据形势的发展,不断地改善办学条件。
第九条  教学中心主任聘期一般为三年。聘任期满不再续聘则自然解聘,在聘任期间内因故拒聘、解聘或在聘任期满需继续聘任等均应按第七条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  教学中心主任未能履行职责,北京大学有权予以解聘,依托建设单位和教学中心亦可提出解聘、续聘建议报北京大学审批。
第十一条  教学中心公章为椭圆形,由北京大学统一刻制。教学中心公章只能用于远程教育工作的行文,严禁移作它用。教学中心应指定专人保管公章,并应建立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北京大学与依托建设单位的协议一经终止,教学中心的公章即应停止使用,并由北京大学收回。
第十二条  教学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本中心的经费和财务工作,并建立、健全必要的管理制度。财务管理人员应认真负责,做好本中心的经费预算、筹集、使用、管理、结算工作,并负责定期向中心主任汇报工作情况,接受依托建设单位和北京大学的检查,接受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北京大学继续教育部部长批准,自即日起试行。本办法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北京大学继续教育部。


北京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费收缴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费缴纳管理,根据教育部财政厅[1999]5号文件关于收缴学费“全面推广票款分离,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规定,结合北京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生的学费将使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校园)卡(简称金穗卡)进行缴纳。缴费方法及注意事项请参看附件1《北京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学费缴纳须知》中的具体规定。
第三条    本着“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附件1中所规定的学费缴纳办法适用于2006年春季及以后入学的学生,2005年秋季学期及以前入学的学生,仍按照原有缴费方式进行,即:中心代收,统一上缴北京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并按照附件2中所要求的格式制作学生缴费明细表上交北京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并按照同一格式上报电子数据文件。
第四条    关于学费收缴的管理
(一)北京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所收缴学费的标准,由北京大学上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通知各教学中心,各教学中心必须按批准的标准收取学费,不能擅自改变学费的标准。
(二)学生的学费按学期收取,按学分结算。专科起点本科的学生分四次收费,高中起点本科的学生分八次收费。每次收费标准不少于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当学期选课所需费用。具体标准另行通知。
(三)北京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规定每次缴费的最后截止日期,教学中心需通知学生在此日期前把应缴学费存入自己的金穗卡中。学生持存款回单到中心完成注册工作。请中心督促学生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学费存入自己金穗卡账户内。
(四)北京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将及时通知教学中心银行扣款明细。
第五条    关于学生学费缴费收据的管理
(一)北京大学现代远程教育使用的缴费收据为“中央高等学校专用收费收据”,收据上所盖收费单位印章为“北京大学收据专用章”,该种收据为正式收费凭证,可作为单位报销使用。
(二)北京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在银行扣款成功后,将根据扣款明细统一打印扣费成功的学生的缴费收据,指定两人负责填写缴费收据签发单,并将缴费收据、收据签发单、收据签收单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给教学中心。
(三)北京大学网络教育学院不直接面向学生发放缴费收据。
(四)教学中心收到缴费收据后,应指定两人进行签收,根据缴费收据签发单认真核对缴费收据数目,缴费收据上的学生姓名及缴费金额信息,并填写收据签收单,加盖教学中心公章后,原件寄回北京大学网络教育学院,中心留存复印件。收据签发单留存中心备查。
(五)教学中心应及时通知学生到中心领取缴费收据,并让学生在缴费收据领取表上签名。该缴费收据领取表加盖教学中心公章后,原件留存教学中心,复印件寄回北京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六)缴费收据未发到学生本人手中时,教学中心应指定专人签收并负责保管。
(七)北京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将于银行扣费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将缴费收据发到教学中心,中心应在收到缴费收据后的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向学生发放缴费收据的工作,并在收据发放结束后10个工作日之内将签收单原件、缴费收据领取签字表复印件寄回北京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第六条    关于学生金穗卡的管理
(一)学生录取后,北京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根据学生签署的办卡委托书为录取的学生办理农行金穗卡,随录取通知书一起发放。
(二)金穗卡由北京大学网络教育学院随录取通知书通过特快专递方式寄给教学中心,发放时北京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将填写金穗卡发放签发单一并寄给教学中心。
(三)一般情况下,北京大学网络教育学院不直接面向学生发放金穗卡。
(四)教学中心应根据金穗卡发放签发单,指定两人认真核对金穗卡数目及金穗卡学生信息,填写金穗卡签发回执,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金穗卡。
(五)教学中心向录取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的同时,应向其发放金穗卡,讲解学费收取办法与金穗卡的使用办法,并让学生在金穗卡领取表上签字。该领取表加盖教学中心公章后,原件寄回北京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复印件留存教学中心。
(六)金穗卡密封在银行信封内,除学生本人外,任何人不得拆开密封签。金穗卡密封样式将公布在北京大学网络教育学院网站上,请学生领取时认真检查核对。
(七)金穗卡如果丢失,学生应首先通过电话挂失,北京地区以外的学生应出具授权委托书与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北京大学网络教育学院代为办理柜台挂失和补办新卡的工作,北京大学据此代为办理柜台挂失并补办新卡。北京地区的学生直接到北京农行海淀支行北大分理处办理。
(八)金穗卡只能在北京地区的农行ATM机或柜台修改密码,在北京以外的地区不能更改密码。
第七条    关于学生选课扣费与重新学习课程收费的有关事项
(一)学生选课时,将根据每学分收费标准及所选课程的学分数计算选课费用,并在学生个人账户内扣减。
(二)学生个人账户内费用余额不足时,无法进行选课学习。
(三)选课截止之前,学生可以自行或委托教学中心取消所选课程,因选课而扣掉的学生学费将退回到学生个人账户内。选课截止日期之后,一律不得再取消选课,选课费用不得更改。
第八条    关于加修、免修课程的费用管理
(一)学生除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外,尚需加修其他课程时应另行交费。收费标准按所选课程所属的专业交费计划执行。
(二)学生加修课程时,应履行审批手续,并按照批复中指定的方式进行缴费。
(三)学生获准免修的课程,学费按照全额收取。
第九条    关于退费的管理
(一)根据《北京大学办学收入分配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05】147号)的规定,北京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制定学生学费退费管理办法,处理学生有关退费事宜。
(二)学生因各种原因需退费时,应履行审批手续。
(三)学生在获得退费许可时,应向北京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提供原始缴费收据,否则不予办理退费。
(四)学生提出退学退费时,如果没有发生选课费用,全部学费退还学生本人。
(五)学生提出退学退费时,如果已发生选课费用:
(1)选课结束日期之前,扣除所选课程费用的50%,其余学费退还学生本人。
(2)选课结束日期之后,所选课程费用不退,其余学费退还学生本人。
(六)北京大学网络教育学院确定每次选课结束日期。
(七)学生提出退学退费的,最晚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提出。
(八)自动退学者,自退学之日起三个月内,可按规定办理退费手续。超过三个月的,视为无人认领,学费上交学校。
(九)学费分配后学生提出退学退费的,由学校参与分配的各方按照规定各自退款,教学中心应退部分由北京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先行垫付,下次向教学中心返还学费时扣除。
第十条      关于缓缴、减免学费的管理
(一)学生因个人经济原因,需要缓缴、减免学费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二)批准减免学费者,未缴学费部分按照批准减免的学费标准进行缴纳。
(三)批准缓缴学费者,学校允许其正常选课,个人账户信息内按欠费方式记录选课费用。
(四)批准缓缴学费者,最迟应于申请缓缴费学期的期末考试之前按学费标准缴清学费,否则,课程考试成绩无效,下学期不允许注册。
(五)缓缴学费者缴纳学费时,也通过金穗卡缴存,银行代扣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关于转教学中心、转专业缴费标准的变更
(一)个人选课完成后获准转教学中心的学生,本学期学费收费标准按转出中心当年收费标准执行。转出后第二个学期学费收费标准按转入中心当年收费标准执行。个人选课完成前获准转学的学生,本学期收费标准按转入中心当年收费标准执行。
(二)个人选课完成后获准转专业的学生,本学期学费按原专业当年收费标准执行,第二学期学费按转入专业当年收费标准执行。个人选课完成前获准转专业的学生,本学期按转入专业当年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关于向教学中心返还学费的有关事宜
(一)每学期收费结束后,北京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将及时向教学中心返还学费。
(二)按此种方式返还学费的学生范围为2006年春季及以后学期入学的学生。
(三)返还金额:根据学校结算前银行扣费成功的费用金额,按照北京大学与教学中心签订的协议中规定的比例计算。
(四)北京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将向教学中心提供学生选课扣费明细。
(五)北京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将先行告诉教学中心返还学费金额,教学中心需预先将返还款的发票寄给北京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北京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再向教学中心返还学费。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和通知中如有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之处,应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为准。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北京大学成人教育考核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和维护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整肃考纪、端正考风,使成人教育考核工作进一步规范化,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的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三条  考核工作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估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考试指各种成人教育考试,包括成人教育入学考试、课程考试,以及学校组织的北京市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考试等。考查指对学生完成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情况的综合评定。
    第五条  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其中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考查。
    第六条  凡本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包括各类脱产班、函授、夜大学、远程教育学生)都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章    考试组织与领导
 
    第七条  成人教育考试工作由继续教育部在主管校长和教务长领导下,依照本条例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各院系由主管成人教育的领导依照本条例、教学计划及学校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继续教育部和各院系主管领导要认真抓好成人教育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
(一)考前准备
    1.任课教师应指导学生进行系统复习,使学生对所学课程内容全面掌握、加深理解,注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得暗示考核题目,更不得泄漏考核内容。
    2.结合实际情况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具体安排。
    3.分别召开任课教师、命题教师、班主任等参加的各级考试准备会,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复习、辅导、命题、考场安排、监考、评卷和成绩评定等)。
    4.召开学生考前动员会,申明复习和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把学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契机,通过宣讲考试纪律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以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真实的成绩证明自己,在考试过程中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5.召开监考员考前培训会,学习监考守则、申明考试要求。
   (二)考中检查
    继续教育部和各院系有关领导、工作人员要到各个考点对各类考试的情况进行巡查,及时发现、解决考试中出现的问题,并对考试有关情况进行及时通报。
   (三)考后总结
每次大型考试和期末考试后,都要对本次考试进行总结,汲取经验,改进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第三章  考务工作
    
    第九条  各院系成人教育办公室要认真安排考试计划,考试时间、地点一经确定就不得随意改变,并要提前通知学生(北京地区要提前一周以上,外地要提前二周以上)。
    第十条  笔试日程一般按上午、下午、晚上三个时段各120分钟安排。如有特殊情况,可每天安排四个时段,每个时段120分钟。
 
    第十一条  考场安排    
    (一)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考场内除考试必备物品、考务文字外,不得留有任何其它物品和字迹。
    (二)按照对号隔位就座、前后对齐、保证列间距在八十厘米以上的原则安排座位。如使用阶梯教室作考场,应当隔列、隔行就座。
    (三)同一考点同时进行考试的多个考场应集中安排,以便管理和巡查。
     第十二条  监考安排
    (一)所有考试都必须有监考员监考。监考员由继续教育部、院系、函授站、教学中心选派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敢于坚持原则的在职或离退休教师、工作人员担任。外地考试,应由北京大学派出人员主持。
    (二)设有两个以上考场的考点,应设主考一至两人,主考可由继续教育部、院系指定的教师、教务管理人员或考点负责人担任。主考要对该考点的考试工作全面负责,要认真做好考试的时间和程序控制、考场纪律执行情况的检查、突发问题的处理等管理协调工作。
    (三)除主考和其他考务工作人员以外,考生人数在60人以下的考场,至少应当安排2名监考员;61人至100人的考场至少应当安排3名监考员;100人以上的考场,至少应当安排4名以上监考员。
    (四)考场较多的大型考试,应由继续教育部指派或主考单位安排巡考员,对考务工作、考试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继续教育部和各院系有关领导有责任到各个考点巡查监考情况;考点负责人有责任到考场巡视。
    第十三条  监考员应严格遵守《北京大学成人教育监考注意事项》,严格执行《北京大学成人教育考场规则》,根据本条例的相关规定和各种考试的具体要求掌握考试进度、维护考试纪律,做好各项监考工作。
    第十四条  主考、巡考员、监考员有权制止和认定考生的各种违纪、作弊行为,认为必要时可以检查考生试卷、桌斗等部位,可以调动考生座位,并有权责令违纪、作弊考生终止考试,离开考场。
    第十五条  监考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主考、巡考员有权予以批评、责令 纠正,情况严重的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考务人员(包括监考员、主考、巡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考试当中的违纪行为,考生有权予以监督,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四章  命题与试卷管理
    
    第十七条  课程考试命题工作由院系成人教育办公室负责组织。命题时各门课程应同时准备至少2套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当,内容不同的试题,供考试使用。
    各教学站点之间相同课程的考试时间应尽可能统一安排。不同时进行的相同科目考试,应使用内容不同的试题。
    第十八条  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作用。
    试题量应以中等程度学生在两小时内答完为度,难易程度应以利于检验学生学习水平高低、使考试成绩呈正态分布为宜。
    第十九条  命题教师将试题出好后须送教研室主任(或教学组长)审定,重要的基础课程应由院系主管领导(或院系主管领导指定的教师)审定,试题一经审定即应加密。 
    第二十条  试卷管理:
    (一)试题和试卷用纸的纸质、印刷格式要规范,字迹清晰无误,图形准确,无漏页漏题。
    (二)试卷必须选择符合保密要求的单位印刷。印刷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按照《保密法》和学校有关规定落实保密措施,严防考题泄密。
    (三)试卷应由院系成人教育办公室在保密的情况下按考场人数多少分装成袋,指定专人妥善保管。试卷密封袋内应附有《北京大学成人教育考场规则》、《北京大学成人教育监考守则》、《考场记录》以及密封条等必须的考务用品。
    (四)监考员应在考前指定的时间内领取试卷,并妥善保管。赴外地的监考员不得携带试卷探亲访友或旅游,不得以邮寄的方式传递试卷,以防泄密或丢失。确需邮寄的,必须以“机要”形式寄出。   
    (五)函授站、教学中心有责任提供安全保密的保管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试卷。    (六)在试卷传递过程中所有环节都必须有严密的交接手续和记录。如发现试卷遗失或有泄密现象发生,应立即报告院系成人教育办公室和继续教育部,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同时要认真查清事故原因,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
 
第五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所有考试的课程(包括实验课和毕业论文等)均实行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获及格以上成绩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体育课和其它考查课程一般以合格、不合格记。
    第二十二条  课程的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测验、 作业、论文、出勤情况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为20%或30%,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为80%或70%。
    第二十三条  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综合评定的总成 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各门课程最后确定的总成绩应呈正态分布。
    第二十四条  原始成绩档案应保留至学生毕业后一年,由院系成人教育办公室严格管理,不得遗失、涂改,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随意查阅。
    第二十五条  课程考试试卷应保留至试后半年以上。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申请核查试卷。学生申请查卷,必须在考试后一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由任课教师和成人教育教务员在办公室核查。非本校开设课程的考试或超过规定期限,不受理查卷申请。
    第二十六条  经核查试卷,确系评卷或记分有误应当更正成绩的,必须由教师、教务员写出情况说明,经院系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
    第二十七条  评阅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教务员对试卷和成绩管理负责。任何人不得应学生的要求提分、加分,或对原始成绩做不当处理,否则视为协同作弊,作为教学事故由相应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考试纪律
    
    第二十八条  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携带准考证、学生证、身份证等规定的证件和必备文具提前进入考场,根据考场安排隔位就座,并把有关证件放在桌面方便检查的地方。无证者不得参加考试。考生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出场。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和考场附近逗留、高声交谈。
    第二十九条  考生使用的试题、答卷、草稿纸由监考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严禁考生自带纸张。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员收卷后方可离场;考试结束监考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员收卷清点完毕后,方可离场。
    第三十条  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所允许带入的工具书、参考书外,所有书籍、讲义、笔记、BP机、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均不得带入考场座位,必须集中放在监考员指定的位置。某些考试科目经任课教师允许可使用普通计算器。
    第三十一条  考生必须服从监考员的指挥,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凡不服从监考员安排,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按本条例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二条  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对擅入考场者,监考员有权予以制止。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应当在考试前书面提出缓考申请(因病须持有县以上医院证明),经院系主管领导或函授站、教学中心负责人审批签字后生效。考试开始后递交的申请无效。
学生申请缓考未获批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旷考处理。
 
第七章  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违犯考试纪律或学术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违反考试纪律,监考员要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一)未按要求隔位就座者;
    (二)开考后未经允许擅自说话者;
    (三)至发试卷时仍将书包、复习资料、手机、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计事本、计算器等物品带入座位者;
    (四)自带空白的答题纸或草稿纸者;
    (五)未经允许使用或借用计算器者;
    (六)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七)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者;
    (八)交卷后仍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大声喧哗者;
    (九)在考场内吸烟者。
    (十)有违犯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的其它行为,情节轻微者。
    第三十六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轻微的剽窃、抄袭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一)第三十五条所列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且无视警告而重犯者;
    (二)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者;
    (三)传递写有考试内容的纸张,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的行为双方;
    (四)偷看他人写有考试内容的纸张者(不论本人试卷更改与否);
    (五)把写有考试内容的纸张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者;
    (六)他人强拿自己写有考试内容的纸张却未加拒绝者;
    (七)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与考试有关信息者;
    (八)开考后课桌内、座位旁遗有未及打开、翻看的与本次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本、复习资料等物品者;
    (九)离开考场时带走试卷、答题纸者;
    (十)学生已经提交的作业、论文、实验报告,因注释不明确、不规范而造成抄袭事实,抄袭的字数累计不超过200个汉字字符或400个英文字符者。
    (十一)有其它违犯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情节较重者。
     第三十七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或剽窃、抄袭行为认定,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本科生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一)再犯第三十六条所列严重违反考试纪律错误者;
    (二)不论是否已经抄用,凡开考后在课桌内、座位旁放有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本、复习提纲、纸条等物品者;
    (三)不论是否已经抄用,凡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它物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
    (四)不论是否已经抄用,凡在桌面、身体、允许使用的考试用品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
    (五)不论是否已经抄用,凡已传给或已接到他人写有考试内容的纸张者、强拿他人写有考试内容的纸张者;
    (六)写有考试内容的纸张被他人取走而未向监考员报告者;
    (七)违规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等可用于帮助考试的电子设备者;
    (八)交头接耳情节严重者;
    (九)考试中以借用计算器等考试用具的方式传递、接收载有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的物品者;
    (十)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
    (十一)请人替考或代人考试尚未进入考场开始答题者;
    (十二)试后评卷时同一科目、同一考场内被认定试卷答案雷同者;
    (十三)学生已经提交的平时作业、期末论文、实验报告中引用资料、数据注释不明确、不规范而造成抄袭事实,抄袭的字数累计超过200个汉字或400个英文字符,但不超过总篇幅50%者。
    (十四)有其他违犯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作弊行为者。
    第三十八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作弊或严重的剽窃、抄袭行为,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学期间再次作弊者;
    (二)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三)使用掌上电脑、手机等电子通讯设备作弊者;
    (四)组织多人作弊者;
    (五)使用伪造的证书、成绩证明办理课程免修者;
    (六)学生已经提交的期末论文、实验报告中存在抄袭事实,抄袭字数累计达总篇幅50%以上者。
    (七)学生已经提交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中存在抄袭事实,抄袭字数累计超过300个汉字字符或400个英文字符者。
    第三十九条  一个考场、考点试卷雷同情况严重的,除对被认定雷同的考生依相关规定处理外,经继续教育部、有关院系研究决定,该考场、考点当次全部成绩作废,考试应当重新进行。   
    第四十条  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后作弊,按作弊处理。
    第四十一条  凡因违纪或作弊而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者,均须向开课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交费重修该门课程。
    第四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不得玩忽职守、以考谋私。函授站、远程教学中心工作人员违犯考试工作纪律需给予行政处分的,可由学校提出意见交设站单位处理。考试工作人员因违纪受到处分的,处分决定存入工作或人事档案。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一)监考中未认真履行《北京大学成人教育监考守则》的;
    (二)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考试内容泄密的;
    (三)丢失考卷、答卷的;
    (四)利用监考或从事其它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提供作弊条件的;
    (五)故意损坏考生答卷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包庇、掩盖、纵容作弊行为的;
    (七)评卷中责任心不强、造成错评、漏评、计分错误较多,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八)以考核工作之便,索贿、受贿、以考谋私的;
    (九)打击、诬陷、报复考生的;
    (十)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考场纪律混乱,作弊、抄袭严重,试卷大量雷同的;
    (十一)对因考点、考场工作秩序混乱而造成的重大损失负有领导责任的;
    (十二)有其它违纪行为的。
 
第八章  违纪作弊处分程序
    
    第四十三条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以监考员、主考、巡考员的当场认定为准。
    监考员、主考、巡考员对有违纪动向的学生,应立即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告知考生本人,在不影响考场秩序的前提下没收有关证据,必要时可责令该考生停止答卷、离开考场。监考员应将违纪、作弊考生的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认定结果等在《考场记录》中详尽、如实地记录,并于考试后连同试卷、物证一起送交组考单位。
    主考、巡考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监考员说明情况,由监考员按上述办法处理,主考、巡考员应在《考场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四条  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学生可于考试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学院系提出申辩,逾期则视为考生放弃申辩权利。
    有关部门于考试结束15日以后,方可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五条  因考试违纪给予警告处分,由院系成人教育办公室讨论通过,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做出决定。处分决定报继续教育部备案。   
    因考试违纪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由院系教务办公室填写《作弊学生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连同考场记录、物证等有关材料一起上报,由继续教育部做出处分决定。
    因考试作弊等原因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报学校批准,由继续教育部制作处分决定。  
    第四十六条  处分决定一式四份,继续教育部、院系、学生各存一份,一份放入学生档案。
    处分决定做出后,由院系教务办公室、站点教务负责人送达学生本人。送达过程中各个环节均应签收,直至最后由学生本人签收。学生拒绝签收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签收的,由送达工作人员记录在案。
    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通过邮局用挂号方式邮寄送达;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邮寄和公告送达均应在相应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并保留相应手续。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权向做出处分决定的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申诉应当在处分决定送达后二周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诉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经复查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应及时更正并妥善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中 “以上”、“超过”、“不超过”等均包含本数在内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经2006年6月6日第614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条各教学单位可依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继续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由继续教育部负责解释


北京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优秀毕业生评选及表彰办法(试行)
    为促进我校成人教育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学生为建设社会主义祖国勤奋学习,把自己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型专业人才,特制订《北京大学成人教育优秀毕业生评选及表彰办法》。
一、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进步,品德端正,作风正派;能模范地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敢于同错误思想、行为做斗争;
2.能正确处理工作和学习矛盾,按时参加教学活动,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方法得当、效果显著,毕业时课程平均成绩在8O分以上;
3.遵守校纪校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班集体,热心为同学服务,努力为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站风做出贡献;
在单位工作积极努力,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受到单位的肯定。
二、评选办法及表彰
1.优秀毕业学生应在班主任主持下,经全班同学讨论、民主评定选出,由班主任填报《成人教育优秀毕业生审批表》,经站点、院系评审并签署意见后连同优秀毕业生的事迹材料一起报继续教育部审批。选出的优秀毕业生人数不要超过毕业人数的10%;
2.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可在毕业学期进行;
3.校级优秀毕业生由继续教育部颁发优秀毕业生证书。
三、各院系、各站点可参照本办法评选院系、站点级优秀学生、班级干部等,由院系、站点予以表彰或奖励。表彰、奖励办法分别由各院系、站点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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